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汪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谋取利益,自2019年7月份开始,在手机微信群、QQ群等网络聊天软件中,发布招募人员办理对公账户并收购公账户资料的广告,(注:一套完整的对公账户资料包含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1张、银行卡U盾1个、电话卡1张、银行开户信息、密码。)办理对公账户期间,汪某某承担费用开支,并以每套800元到1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办理的一整套对公账户资料。2020年3月17日,汪某某带领陈某某和邹某某(另案处理)到汉中办理对公账户,汪某某与二人约定以每套1000元、1200元的价格收购其办理的对公账户资料。在汉中市汉台区**路**酒店**房间,汪某某从陈某某手里购买“汉中某甲商贸有限公司”1套对公账户资料。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汪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汉中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含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卡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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