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本区**路附近,通过小广告上的信息与一名从事伪造身份证件生意的人员(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经过协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花费120元人民币,购得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陈某甲,3325221979********)。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本区**街道**鞋业应聘工作时,被工作人员发现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同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物证照片、刑事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假身份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