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社区**路**号**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陈某某任公司销售经理。2020年7月,**公司将一辆进口奥迪A8L小汽车出售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陈某某保管不善,将该车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办证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销售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三份文件遗失,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办理入户上牌手续,**公司面临违约风险。陈某某便通过潘某某(另案处理),出资5000元人民币找人伪造了上述三份文件,随后交给**公司。**公司将三份文件提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交警大队龙岗车管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办理车辆入户上牌。车管所工作人员怀疑文件系伪造,交与黄埔海关鉴定。经鉴定,上述三份文件属伪造。车管所工作人员通知陈某某配合调查,陈某某发动**公司员工寻找遗失的真件,后在**公司办公室某处找到,并将三份真件交与车管所。2020年9月15日,车管所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报案,陈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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