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园。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张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在甘肃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武威市金色大道保税物流中心工业园段照明工程项目、武威城区地表水供水工程净水厂建设项目附属工程等13个工程项目投标时,先后联系浙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等参与陪标,由**公司为陪标公司出资招标保证金并制作标书参与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1.39亿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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