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租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座**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机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国体育彩票安淡店(福州市台江区河口新村303单元底层附属间)正常销售中国体育彩票的同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中国体育彩票的中奖规则,私自坐庄,接受多名赌客投注,累计赌资人民币40970元,累计获利人民币11801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同案人陈某某接受赌客投注。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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