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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程某某)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76********,中共党员,汉族,专科文化,现为祁门县**局职工,住安徽省祁门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倪某某、汪某某(已判决)二人决定在祁门县**村**组办理弃土场,因缺乏资金倪某某介绍查某某(已判决)合伙入股。2013年5、6月份,因征收“柴树坞”的林山及茶棵地再次缺乏资金,经查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陈某某参与该弃土场经营。2013年年底,因土源紧张等原因,查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撤出弃土场。

2013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汪某某等人开始大量征用“柴树坞”的土地。在筹办弃土场前期修路过程中,汪某某等人因“柴树坞”系公益林,办理不了临时占用手续。汪某某与等人决定申报“正坞”林地的临时使用手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申报相关手续时曾咨询并催促林业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同年8月,祁门县林业局下达“正坞”《临时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程某某垫付了办证费用。期间,程某某还曾为该弃土场介绍土源。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办理的是“正坞”弃土场手续,但“批东占西”,在申报“正坞”林地手续的同时,以通往“正坞”必经“柴树坞”修路为由,开始在“柴树坞”大面积推土,造成“柴树坞”大面积林地、林木受损。

2019年11月08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北源弃土场“柴树坞”山场2014年底已占用林地面积1.1498公顷(17.2亩),为国家公益林,林地植被被全部掩埋、损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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