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苑**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市台江区鳌兴路扁担海鲜吧吃饭,其朋友张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妻子陈某乙在海鲜吧附近移车过程中因车辆刮擦问题与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妻子魏某某发生争吵。同案人陈某甲接到陈某乙的电话后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赶至现场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推搡被害人周某某,被害人周某某持木板打中同案人陈某甲手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同案人陈某甲遂开始追打被害人周某某,在追打过程中被害人周某某摔倒在地,同案人陈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周某某上半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则从一旁拉扯住被害人周某某。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3、4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主动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已经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