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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杜某某、李某甲环境污染案)(杜某某)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污水站工人,现住址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世家**-**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秦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股份有限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污水站工人杜某某、李某甲将在线监测排放污水系统放置到巴歇尔槽内的取样探头放到一蓝色塑料桶内,并在桶内倒入生化系统处置过的污水、自来水,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此前,杜某某以工作24小时晚上上料比较累为由,向班长陈某某提出将应放在巴歇尔槽内的取样探头放到塑料桶内,陈某某表示同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秦某某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李某乙、孙某某等证言,陈某某、杜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未造成污水超标排放的后果,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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