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某某;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普宁市**院**,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10月14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黄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8年9月份开始,在互联网开设网店销售假冒HUAWEI、VIVO、OPPO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后于2019年4月份,租赁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江南新城怡景某某住宅小区**幢**,先后雇用被不起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郑某某、江某某、陈某乙(另案起诉),通过互联网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其中,郑某某负责快递、打包、封装等工作,江某某负责接受客户咨询、销售服务等工作,陈某乙、陈某甲负责配货、在手机后盖粘贴辅料等。至2020年5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查处该店,现场抓获陈某甲、郑某某、江某某、陈某乙,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HUAWEI、VIVO、OPPO等品牌手机后盖一批。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涉案手机后盖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总价格为人民币(下同)2962785元。
另查明,根据揭阳市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提取的销售数据进行会计鉴证,同案人黄某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8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金额是5170803.80元;郑某某于2019年5月份被雇佣,参与销售的金额是3804772.31元;江某某于2019年6月份被雇佣,参与销售的金额是3693219.88元;陈某乙于2019年9月份被雇佣,参与销售的金额是2884018.07元;陈某甲于2019年2月份被雇佣,参与销售的金额是1189350.88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是受雇用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甲系在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外出打工贴补家用,主观恶性较小,属情节较轻的犯罪,且在归案后如实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检察委员讨论,决定对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随同案人起诉法院作处理。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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