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广西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Z****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新涌水闸对开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7mg/l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