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40分,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路*街交叉口南侧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经对驾驶人陈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