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4时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柏坡路自西向东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柏坡路与明珠街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车讯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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