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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2日凌晨1时许,在秦州区步行街“**”酒吧,被不起诉人陈某和朋友余某一起喝啤酒聊天,两人喝至9月22日凌晨2时许,陈某喝了三、四瓶啤酒后,从酒吧出来驾驶其母亲陈某某的甘E*****号白色奔驰轿车载着朋友刘某某沿秦州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州区**十字左转进入秦州区**路回家,在沿秦州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秦州区**花园小区门口时被夜查城区交警大队的民警拦停,民警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值为153mg/100ml,民警遂将陈某带至天水市四O七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85.54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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