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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现住南省株洲市****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湘B****比亚迪小车,途经芦某某株董路环线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3mg/100ml。

2021年3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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