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现住南省株洲市**区**居委会**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湘B****比亚迪小车,途经芦某某株董路环线桥下时被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3mg/100ml。
2021年3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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