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号***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贵GPQ***号由安顺高速西站沿北二环路往黄果树机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北二环路杨家桥水库路段处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由蒋某甲驾驶搭载被害人蒋某乙的贵州G****号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并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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