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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7********,汉族,专科毕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浙江省三门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2时10分许,陈某驾驶浙J0J***小型轿车沿临石线自东往西行驶至48KM+7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从最左侧机动车道变更至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郑某某逆向驾驶的仙居20****牌电动车自行车及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仙居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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