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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非法拘禁、抢劫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和陈某甲(不起诉)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6年9月3日12时许,林某某驾驶木头船在**镇**村对出海域拖螺时,被四名**镇的男子阻止并开船追逐至**镇**码头,随后该四人用绳子将林某某双手反绑,并开船将林某某强行带至**镇**码头。当时李某甲(已判刑)在码头见到林某某后,用脚踢了林某某的腹部,又踩了其后脖子等部位。之后李某甲就叫几个青年人将林某某扛上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李某甲等人将林某某带到一间三层楼,李某甲要求林某某交2000元。后来陈某丙用2000元为林某某担保。

二、2016年9月3日15时许,李某乙在**镇**村对出海域处拖螺时,一艘快艇朝李某乙的渔船开了过来,快艇上有五个人跳上李某乙的渔船并用木棍威胁李某乙不允许在那片海拖螺,并将强行将船开到**村码头,将李某乙带到李某甲的小车上。李某甲开车来到**村一栋住宅前,将李某乙带到住宅门口,当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二三十名青年男子在场,林某某当时在场且蹲在地上鼻子流血。李某甲将李某乙带到这里让其蹲下,接着李某甲就拿一根木棍朝李某乙胸口撞击,造成李某乙受伤。之后,李某甲让李某乙交2000元,后来经收螺老板杨某以2000元为李某乙担保。

三、2015年6月14日15时许,陈某丁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附近海域“**坝”海面上抓螺时,李某甲带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3名男子开快艇来到“**坝”海面,后李某甲用竹棍殴打陈某丁的头部和脸部接着用拳头殴打陈某丁的胸部,又压着陈某丁的后颈部压到水里面,李某甲指使陈某甲和陈某乙抢走陈某丁的车螺20多斤和螺耙1把。之后,李某甲又拉着陈某丁的皮带将陈某丁拉到岸上并用拳头欧打其胸部。经鉴定,陈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再次退查的必要,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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