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潮州市人,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受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陈某甲(已起诉)雇用,在陈某甲伪造“立白”、“汰渍”、“奥妙”等注册商标洗衣粉包装袋的过程中提供劳务,并按月领取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系一般受雇用提供劳务的人员,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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