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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6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县**镇**村**组 **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施工现场发生“4.21”物体打击致人死亡事故一案。经查,该工程外架班组带班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安排施工,导致涉事换撑板带下方支摸架被误拆,在被通知要求加固时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同时未严格按照施工单位要求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落实回顶事宜,致使回顶后立杆不足,支撑体系稳定性及架体抗覆性不满足要求。另,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是该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其未取得劳务施工企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承接劳务工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拆除支摸架及回顶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安全事故隐患,酿成该起事故1人(管某某,男,46岁,贵州省**县**镇人,身份证号5224271974********)死亡。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8月28日9时许,陈某甲、陈某乙经传唤自行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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