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开始,倪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组建和管理微信名为“5毛友谊群”的微信赌博群,供群成员以龙港麻将APP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约定赌注为0.5元。在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倪某某将该群交由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与其共同管理,供群成员以龙港麻将APP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赌博群内群成员至少六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iphone手机二部;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乙娜、方小井、钱某某、金某某、汤某某、杨某甲、洪某某、罗某某、陈某丙、杨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金色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