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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单位行贿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单位:陕西**教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地址:西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住西安市**路**号楼**单元**室。2007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28日为陕西**教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陕西**教仪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单位行贿罪,2017年12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15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被不起诉单位更名前西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山阳县教育局**教学仪器项目中中标。2005年9月10日开标后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为感谢山阳县教育局**程某某的照顾,送给程某某2万元,程某某予以收受。

2008年6月份,被不起诉单位陕西**教仪有限公司中标商州区政府**中心采购教学仪器中的一个标段。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为了感谢商州区教育局**中心**王某某在教学仪器招标、验收过程中的照顾,送给王某某1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2011年,被不起诉单位陕西**教仪有限公司中标商南县鹿城**学的理化生实验室标段。2012年底工程施工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为了感谢鹿城中学****潘某某在工程中的照顾,以及顺利结算工程款,以业务费的名义送给潘某某10万元,潘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验资报告、验资说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陕西**教仪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镇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商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王某某、陈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以被不起诉单位陕西**教仪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程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行贿共计1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陕西**教仪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陈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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