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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丙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潮州市人,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受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曾某某(已起诉)雇用,在曾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包装袋过程中从事搬运、配送洗衣粉包装袋等劳务,并按月领取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系一般受雇用提供劳务的人员,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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