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购买墓地为由,与杨某某到安岳县**乡杨某某家附近看了墓地后到杨某某家,通过与杨某某聊天、结拜的方式取得杨某某的信任,谎称自己可以用钱生钱,采用掉包的方式窃取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1700元。
2019年10月15日,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7000元现金。2020年3月28日凌晨,陈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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