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镇**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五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五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坐落在五原县隆兴昌镇**路**号住房的假房产证做抵押,向被害人任某某借款10万元,归还一年零三个月的利息共计3万元,未归还本金,后陈某某不知去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五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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