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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号楼**室,因犯诈骗罪,2019年3月3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8月2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丹江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8日至2月8日、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4月23日)。

丹江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4月,董某某借用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承建丹江口市**镇集镇整体迁建二期移民房建设七标段工程。随后董某某将七标段上七标让陈某全权负责。陈某招揽王某某、尚某某等人为其干活,工程于2013年初完工,期间董某某先后支付陈某227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费。陈某支付210万后不再支付。截止2019年5月24日。仍有王某某、尚某某、艾某某等14人176480元工人工资未结算,陈某、董某某2人互相推诿,拒不支付。丹江口市人力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丹江口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董某某、陈某已陆续将尚某某、李某某等11人137600元的工资协商结算完毕,并表示愿意支付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人工工资,但2人因机械费未结,拒不接收工资33880元,方某某对其工资数额存在异议,不愿意领取其工资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江口市公安局认定陈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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