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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亚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0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汽车经过本市塘厦镇大坪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9mg /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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