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姚某某伙同陆某乙等人(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湖**幢**成立“钻石国际”赌博网站,安排董某某等业务员(另案处理)利用微信、QQ、陌陌等社交软件以虚构的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再介绍其进入“钻石国际”赌博网站充值投注。后台通过更改私彩数据控制赌博输赢或者拒绝被害人提现方式骗取7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43505元。经查,2019年7月、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先后两次在该赌博网站工作,具体负责为“业务员”充电话费、充水电费等后勤服务工作及为各“业务员”发送语音证明该微信使用人为女性。其中,在诈骗被害人林某某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帮助董某某发送语音证明该微信使用人为女性,被害人林某某被骗人民币5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钻石国际工作群”QQ群聊天记录截图、聊天技巧截图、“钻石国际工作群”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后台操作日志、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充值提现记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陆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段某某、朱某某、牛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吕某某、余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曾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 31 日
附件:
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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