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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54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波市奉化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到期,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以每年4万租金租赁本区华信国际小区17幢908室作为办公场所。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陆某甲多次组织他人在该场所进行冲刺麻将赌博,抽头2万元左右,其中2018年9月29日,陆某甲组织范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江某某在该场所赌博,被警方当场查获。

案发后,陆某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华信华某某国际小区17幢908室用电信息、华信国际小区17幢908室用水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陆某甲聚众赌博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非法牟利,而是方便朋友聚会,弥补自身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开支。第二、案发后,陆某甲已经上缴全部非法所得。第三、陆某甲为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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