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5********,壮族,文山州广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村委**组**号,现住蒙某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3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蒙某市**路红河大道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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