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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乡**村**组**号。

值班律师车小松,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驾驶川Q*****轻型自卸货车驶入自己家院坝过程中,与被害人陆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陆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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