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1984********,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2018年7月因猎捕野生动物被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森林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1月27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英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至10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接受梁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购买并制作捕兽夹、弹簧套、GPS报警器、捕蛇笼等狩猎工具,在英山县温泉镇小米畈村周边山林放置带GPS报警器的捕兽夹进行捕猎,捕获野猪3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狩猎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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