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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3********,水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禁渔期内,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1时许在榕江县**乡**村**湾使用电鱼枪捕捞河鱼时被**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用电鱼枪1支、专用电池4个、鱼篓2个、潜水镜1个、水产品120尾。经清点称量,陆某某捕捞的水产品分别为:鲤鱼6条,净重1121克;袍鱼6条,净重126克;鲫鱼4条,净重67克;麻勾39条,净重1182克;淡水石斑鱼56条,净重727克;角角鱼8条,净重67克;螃蟹1只,净重24克。案发后,陆某某自愿购买2000元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且自愿出资2000元购买鱼苗投放,修复受损生态,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枪1支、专用电池4个、鱼篓2个、潜水镜1个,退回侦查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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