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三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号商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住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在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南通市崇川区**市场**号商铺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和尚鹦鹉1只。后刘某某将该只和尚鹦鹉出售给李某某(另案不起诉)。2020年5月22日,如皋市公安局从李某某处查获该和尚鹦鹉。

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鹦鹉为和尚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从李某某处扣押涉案鹦鹉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鹦鹉1只;

2.书证: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同案犯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手机提取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未实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