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3********,汉族,大学本科,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号**室,系无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无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7日、8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案于同年7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在从日本进口洗洁精、洗衣液、纸巾、牙膏等货物的过程中,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先后从境外供应商陈某某处进口18票、通过大连**公司直接从日本进口3票、从境外供应商吉某某处进口1票。经无锡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2192947.97元,已缴税款人民币1548568.72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4437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海关缉私分局收集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发票、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

4.无锡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无锡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无锡海关缉私分局收集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