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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耒阳市**家具定制公司业务员到客户李某某家服务时与被害人朱某某相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得知朱某某要装修房子并定制家具,就与朱某某联系,谎称自己是**家具定制公司的老板。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带朱某某到**家具定制公司找业务员肖某某定制家具,朱某某支付5000元订金给**家具定制公司。次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打电话给肖某某要求退单并要肖某某将朱某某交的5000元订金退给自己。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收到5000元订金后,未告知朱丽林。

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了解到**公司业务提成更高,便对朱某某谎称**家具定制公司业务太多做不过来,并于2019年11月18日带朱某某到耒阳市**装修公司重新定制家具。在**装修公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朱某某称自己和该公司老板很熟,朱某某在确认家具图纸后再次通过微信转给被不起诉人陆某某11000元。当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又以朱丽林所需家具要加急为由要朱某某付全款,朱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将4000元尾款转给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收到朱某某所交钱款后便将全部用于日常开支及净水器生意。后**装修公司多次催陆某某交钱下订单,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一直未交钱下订单。

2019年12月底,朱某某从**装修公司了解到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未将钱交给该公司下单,就找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要求退还自己的钱并赔偿自己的损失18000元。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口头答应朱某某的要求。2020年1月11日,经朱某某未婚夫多次催促,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通过微信退还了10000元给朱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变更了自己手机号码及微信,导致朱某某无法与其联系沟通。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谅解书、领条、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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