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六十四家属区房内的一台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电烤炉、一台电磁炉、一个铁茶几、两个铁保险柜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六枝特区三加电脑电器维修部,并联系该维修部老板牟某某到六十四家属区将上述物品搬走。之后又将该房屋内的一台洗衣机,一台打粉机,两张铁床,一个铁晾衣杆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六枝特区再生能源废品回收站,并联系该回收站老板龙某某到六十四家属区将上述物品搬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140元。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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