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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6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6年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市场对面经营**店,主要经营三种凉茶,分别是:特效感冒茶、化痰止咳茶、清热解毒茶。

2018年8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江分局执法人员到**店进行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了特效感冒茶、化痰止咳茶、清热解毒茶等凉茶样品共3批次。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3批次凉茶样品均检测出含有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扑尔敏和地塞米松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经营者陆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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