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东平县,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系冷链肉类食品经营者。2019年10月份,左某某(已判)欲低价向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购买牛腩筋,随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同案犯)非法购买了未经检疫的牛腩筋30箱,共600公斤,并出售给左某某。经鉴定,该批货物标识产地属于禁止输入国家,该批货物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2020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经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对涉案牛腩筋的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2份。
本院认为,陆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销售涉案冷链食品的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未再销售未经检疫的冷链食品,且获利较少,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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