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苏州市**局**分局**大队**,历任苏州市**局**分局**队**,住苏州市吴中区**邸**幢**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先行刑事拘留,当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2019年11月29日,张家港市监察委员会经补充调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群众匿名举报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镇菜场等地开设赌场。2017年4月24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治安大队会同吴中分局藏书派出所传唤杨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供认伙同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次日,该局对王某甲(另案处理)上网追逃。
同年4月底5月初,王某甲得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依次通过徐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已判刑)、沈某某(另案处理)、时任苏州市**局**队**的滕某某(另案处理),最终请托至时任苏州市**局**队**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希望能“取保候审、从轻处理、不要吃官司”。随后,李某某多次向时任苏州市**局**分局**大队**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违规打听案情,并希望为王某甲办理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接到李某某关照后,主动联系时任**派出所负责刑事案件查处的分管**王某乙(另案处理),称若王某甲投案自首,希望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王某甲至**派出所投案,按照李某某、滕某某的指示,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年7月5日,经陆某某审核同意并报他人审批,对王某甲取保候审。王某乙在办理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的过程中,消极侦查,放任不管,直至解除取保候审,致使王某甲等涉案人员实际脱离公安机关侦控。
2019年5月13日,经苏州市公安局指定,太仓市公安局对上述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事实立案侦查。同年12月26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某甲等4人在藏书镇菜场等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罚金的刑罚。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辩护人朱守侠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公务员登记表、拘留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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