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以1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南宁市青某某**镇**村8林班19小班巨尾桉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片区林木40.3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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