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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高某某**队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北座**房,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生活区**座**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矛盾,遂多次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区地下停车库及被害人居住的***区**座**房等地毁坏邓某某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戴头盔、口罩,携带小石子到***区地下停车库,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0****东风日产阳光牌小汽车的右侧车身、车门用小石头刮花。

2.2019年3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戴头盔、口罩,携带手喷漆、胶水到被害人邓某某居住的***区**座**房,在大门及墙上用喷漆喷上3个“鸡”的字样,并用胶水堵塞大门的钥匙孔。

3.2019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戴头盔,携带小石头到**街道**路**纺织有限公司北面停车位,将停放于此处的粤E0****东风日产阳光牌小汽车的右侧车身、车门用小石头刮花。

4.2019年7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戴头盔、口罩,携带黑色水笔、胶水到被害人邓某某居住的**区13座**房,用黑色水笔在走廊墙壁和电梯口墙壁涂画了4个“**房 鸡”的字样,用胶水堵塞大门的钥匙孔。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申请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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