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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驾驶出租车搭载被害人鲍某某过程中,因鲍某某醉酒干扰驾驶,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遂将车辆停靠在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崧复路西侧50米处路边,后鲍某某下车数次推搡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并坐上驾驶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见状将其拉至路边绿化带处,后两人发生互殴,互殴导致鲍某某左胫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与其达成了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地路面监控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殴打鲍某某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鲍某某的伤势情况;

3.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到案情况;

4.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5.和解协议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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