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高新区**街道**村**号。2015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8年12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在沂南县大庄镇医院停车场盗窃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送到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家门口。李贵生称将该车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陆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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