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巷**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曹某某向滨海县人民法院起诉陆某甲、陆某某、杨某某、陆某乙,要求归还借款人民币85万元,并承担年息6%。2017年3月27日,滨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曹某某的申请,对陆某甲、陆某某、杨某某、陆某乙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5月8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法制作了(2017)苏0922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16日,因陆某甲、陆某某、杨某某、陆某乙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曹某某向滨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4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文书。2017年8月1日,因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未履行义务,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陆某某司法拘留十五天。2017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之妻杨某某带着人民币15万元找到曹某某,欲归欠款,曹某某嫌钱少而拒收,后杨某某将该15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债务。2019年12月3日,陆某某与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追究陆某某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