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9********,汉族,高中文化,商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居住地:衡阳市蒸湘区**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20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公司)在原属衡阳市蒸湘区**村**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工程项目。2016年11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与衡阳**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该项目附属土石方工程。陆某甲(另案处理)即纠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等*组人员共同商议,以阻工方式迫使被害人李某某退出工程后再一起承包。后陆某甲等本案人员及部分村民多次到施工工地阻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参与到场阻工两次:

1、2016年11月至12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按照承包协议开始进场施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以及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丁、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后,强行阻拦挖机等设备进场施工,造成当天工程停工。

2、2017年6月4日,李某某安排运载着挖机的平板车准备进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及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丁等人到场阻工,围堵施工进出通道,**村*组数名老年村民用塑料板凳坐堵阻拦挖机进场,现场一辆后八轮大货车也堵停在施工进出通道,造成工程被迫停工。

被害人李某某后迫于多次阻工,无奈与衡阳**公司解除合同退出****土石方工程承包。陆某甲即于2017年9月与衡阳**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5430800元,后结算实付工程款6250690.82元。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共同参与部分施工管理,2017年11月工程完工后获利分得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退赃5万元。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退赃5万元由实施扣押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