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舟山市**公司工作人员,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户籍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在“闲聊”APP上建立名为“休吧”赌博群招揽赌客,利用“舟山麻将”APP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至同年6月,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