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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并组建微信群及吹牛聊天软件群提供给不特定玩家赌博,群内约有50人。群内人员通过“辣手麻将”游戏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元。陆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每局结束后,陆某某从赢分最高且分数在10分以上的参赌人员处收取3元抽头。至2019年5月份,陆某某共抽头获利11823元。

案发后,陆某某向江山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陆某某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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