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20年2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利用微信、乡聊软件组建名为“2020”的赌博群,组织参赌人员徐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等人利用手机APP“嘉兴棋牌圈子”以平湖麻将、“跑得快”的形式进行赌博,开局结束后在赌博群内结算赌资,并由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以每局3元或4元的数额向赢家抽头,共计抽头获利7千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定罪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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