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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5********,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司派驻盐城工作人员,户籍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住江苏省盐城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村**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其居住地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9日退回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28日将此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胡某某(身份不明,待进一步核查)在盐城市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以2000元一套(指营业执照、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全套材料,下同)的价格让其为兰某某、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代办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王某某安排郭某某(另案处理)具体对接办理事宜,郭某某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作为中介代办人,帮忙办理了盐城市盐都地区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13套、未开成对公账户的营业执照2个。所有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都交由穆某某邮寄给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虽然陆某某帮助办理的营业执照开设的各对公账户均存在大量异常流水,且部分账户与可能用于网络犯罪的账户之间存在流水关联,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部分对公账户确实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帮助办理的对公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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