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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1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号。2014年7月5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4月30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5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5日,本院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大学**门口**小食便利店购买香烟时,因要求被害人吴某某赠送火机被拒绝而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被害人吴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陆某某为发泄情绪,将便利店餐车踢倒,殴打上前劝阻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其一颗后槽牙的牙体缺损、一颗后槽牙折裂(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过往群众企图上前制止,但被陆某某挣脱。挣脱后,陆某某从便利店内拿起一把铁勺追打过往群众。后因追打未果,陆某某便将铁勺丢弃,走进**大学**门。后陆某某对跟随的保安人员不满,跑进紧邻**大学**门的美食坊,拿出一把水果刀并指吓保安员人员,并持刀一路往教学楼、图书馆等地跑,引起过往师生的极大恐慌。后在其他保安员及群众的合力协助下,将陆某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其行为已深刻反省、表示认罪认罚,其家属也向被害人张某某道歉并赔偿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刀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

6.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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